(5)省级工作机构初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6)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综合审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
(7)专家评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完成综合审查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8)颁证决定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