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认证机构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依据是《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gb/t19630-2019)。认证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
认证委托人应具备《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条件,并提交规定的文件和资料,主要包括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申请和获得其他认证的情况等。
(2)认证机构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
(3)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业检查员。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不能连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4)认证决定
认证机构应基于对产地环境质量在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评估的基础上做出认证决定。
(5)认证后管理
认证机构应当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实施一次现场检查。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每个生产季均需进行现场检查。此外,认证机构还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
(6)再认证
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