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根据农药的毒理、该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量及消费者的膳食结构等数据,进行膳食摄入风险评估而制定的。
从技术上来说,因不同的国家,农药的使用情况不同,气候与土壤等环境条件有很大差异,同一种农药在同一种农产品中的残留量是不一样的。加上各国的食物结构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各国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不相同的。
另外,尽管各国制定限量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但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各国越来越多地将农药残留作为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会根据利益需要,制定本国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一是对本国不生产或不使用的农药,往往制定更严格的残留限量标准。如杀菌剂克菌丹和高毒农药甲基对硫磷的生产国日本,对其在稻谷中的残留限量分别规定为5mg/kg和1mg/kg,而不生产这2种农药的欧盟都规定为0.02mg/kg,分别相差250倍和50倍。
二是对本国没有或主要依靠进口的农产品,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较严,而对本国生产、特别是出口的农产品,标准则较宽松。如欧盟对新杀虫剂氯虫苯甲酰胺的残留限量,在大米等粮谷和茶叶上分别规定为0.01mg/kg和0.02mg/kg,而在葡萄上则为1mg/kg。因为对欧洲来说,粮谷和茶叶是主要进口农产品,要求标准严;而葡萄是优势作物,虽可鲜食,但标准要求反而较松。
目前,我国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有的比发达国家低,有的比发达国家高。如我国规定马拉硫磷在柑橘、苹果、菜豆中的残留限量为2mg/kg,在糙米中为1mg/kg,在萝卜中为0.5mg/kg,均严于美国8mg/kg的限量标准。
为了协调和统一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负责制定农药残留限量国际标准。我国是cac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会的主席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尽可能与cac法典标准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