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3)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4)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未按规定备案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